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俊騰被告李晏誠被告胡傑偉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咸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因違反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1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1,65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資據被告等人於該案警詢中供承無訛,復經本院遍閱該案卷宗徵究詳實。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