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488號
原   告  楊吉弘
       楊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2,0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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