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488號
原 告 楊吉弘
楊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2,0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