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24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皇 諭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起訴狀中固記載被告為 陳皇諭 ,惟未記載被告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及確認送達處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