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許正發 被告 陳奕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0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