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7,937元【計算式:(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80元/㎡×占用面積700坪×3.3058㎡/坪=647,936.8元,小數點採四捨五入進位為647,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