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巧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上午9時45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