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春梅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235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不遮蔽姓名),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姓名。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