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19號
聲請人 曾淑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聖燁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19號
聲請人 曾淑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聖燁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