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林慧凌 相對人 張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第二點中關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壹佰捌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