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69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林子揚 被告大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麗君 被告 廖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美金壹佰叁拾肆萬壹仟陸佰零玖元壹角捌分,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肆拾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壹萬伍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29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第18頁、第22頁、第26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大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日光能公司)於民
國106年9月6日邀同被告王麗君、廖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被告王麗君、廖晉就被告大日光能公司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而被告大日光能公司分別簽發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元告
借款,其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償還方式、遲延利率各如附表一所示。詎上開借款於107年3月16日陸續到期,被告大日光能公司未依約繳納,尚積欠480萬元、美金134萬1,609.1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大日光能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被告王麗君、廖晉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台外幣授信科目餘額表、外幣歷史利率查詢、郵政儲金利率表(利息)、外幣即期匯率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65頁),核屬相符。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被告大日光能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王麗君、廖晉為被告大日光能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王麗君、廖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一:│├──┬──────┬──────┬──────┬───────┬─────────┤│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償還方式│遲延利率││││││││├──┼──────┼──────┼──────┼───────┼─────────┤│1│美金│自106年11月│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200,812元│16日起至107│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16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年3月16日止│月之TAIFX3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0.7%│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2│美金│自106年11月│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131,197元│20日起至107│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0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年3月20日止│月之TAIFX3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0.7%│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3│美金│自106年11月│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254,362元│23日起至107│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3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年3月23日止│月之TAIFX3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0.7%│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4│美金93,712元│自106年11月│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29日起至107│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9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年3月29日止│月之TAIFX3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0.7%│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5│美金│自107年1月31│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112,000元│日起至107年5│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31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月31日止│月之LIBOR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1.1%│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6│美金│自107年2月2│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100,000元│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月2日止│月之LIBOR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1.1%│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7│美金│自107年2月13│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110,000元│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13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月13日止│月之LIBOR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1.1%│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8│美金│自107年2月23│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118,000元│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3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月23日止│月之LIBOR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1.1%│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9│美金│自107年2月23│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172,000元│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3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月23日止│月之LIBOR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1.1%│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美金│自107年3月1│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120,000元│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1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月29日止│月之LIBOR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碼年息1.1%│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全數清償│比較孰高者計算│├──┼──────┼──────┼──────┼───────┼─────────┤││新臺幣│自107年1月5│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借款利│││4,800,000元│日起至107年5│按中華郵政一│月於每月5日付│率計算││││月5日止│年期定期儲金│息一次,本金於││││││機動利率加碼│借款期間屆滿時││││││年息1.34%計│全數清償││││││算│││└──┴──────┴──────┴──────┴───────┴─────────┘┌─────────────────────────────────────────┐│附表二:│├──┬──────┬───────┬─────┬───────┬─────────┤│編號│借款本金│計息本金│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起算日│││││││及計算方式│├──┼──────┼───────┼─────┼───────┼─────────┤│1│美金200,812│美金130,338.18│7.1%│自107年5月28日│自107年5月28日起至│││元│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2│美金131,197│美金131,197元│7.1%│自107年3月27日│自107年3月27日起至│││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3│美金254,362│美金254,362元│7.1%│自107年3月27日│自107年3月27日起至│││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4│美金93,712元│美金93,712元│2.93277%│自107年2月28日│自107年3月16日起至││││││起至107年3月16│清償日止,逾期在六││││││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7.1%│自107年3月17日│六個月者,按左開利││││││起至清償日止│率20%計算。│├──┼──────┼───────┼─────┼───────┼─────────┤│5│美金│美金112,000元│7.1%│自107年5月31日│自107年5月31日起至│││112,000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6│美金│美金100,000元│7.1%│自107年6月2日│自107年6月2日起至│││100,000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7│美金│美金110,000元│7.1%│自107年5月13日│自107年5月13日起至│││110,000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8│美金│美金118,000元│7.1%│自107年5月23日│自107年5月23日起至│││118,000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9│美金│美金172,000元│7.1%│自107年5月23日│自107年5月23日起至│││172,000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美金│美金120,000元│7.1%│自107年6月1日│自107年6月10日起至│││120,000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小計│美金│美金││││1,412,083元│1,341,609.18元│││││││├──┼──────┼───────┼─────┬───────┬─────────┤││新臺幣│新臺幣│2.4%│自107年5月5日│自107年5月5日起至│││4,800,000元│960,000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新臺幣│││利率10%,逾期超過││││3,840,000元│││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