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李耀明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應提出被告黃家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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