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張紹源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紀向暉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紀向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5月16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第三人 程建華 前已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76號事件受理後裁定選任 余景登 律師為被繼承人紀向暉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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