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英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英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英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洪英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相關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律師法││││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新臺幣9萬元│├────────┼─────────┼─────────┼─────────┤│犯罪日期│100.10.24│101.12.05至│89年間起至101年3││││101.12.06│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3年度撤│臺中地檢103年度撤││年度案號│字第1023號│緩偵字第75號│緩偵字第184號│├───┬────┼─────────┼─────────┼─────────┤││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桃交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1076號│929號│447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24日│103年07月31日│104年06月09日│├───┼────┼─────────┼─────────┼─────────┤││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桃交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判決││1076號│929號│447號││││││││├────┼─────────┼─────────┼─────────┤││判決│102年07月01日│103年08月25日│104年0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5081號(編號1│臺中地檢104年度│││、2徒刑部分桃園地院103聲字第4527號裁│執字第1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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