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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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德環 、 何素珠 、彭明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34,4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