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山惠安大廈(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明昌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理洲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19建物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