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蔡水田 法定代理人 蔡廖敏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詳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