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7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8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偉庭為散發儒林補習班招生廣告傳單,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1時38分至2時19分許,步行前往臺中市○○區○○路與榮德路交岔路口處,攀爬臺中市○○○道高級中學(下稱衛道高中)之圍牆,未經該校人員許可,即侵入該校校區崇善樓1樓、2樓之8間教室,擺放前揭廣告傳單後離去。嗣於同日上午該校學生到校後,發覺有異,經由校方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 黃鈞楷 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衛道中學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聲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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