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賢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95年9月12日,現欠
本金229,959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