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瑜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瑜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瑜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反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物品均已返還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並與寶雅公司以新臺幣5,000元達成和解,寶雅公司亦具狀表示已與被告和解,不再追訴被告刑事責任(見偵卷第27至28頁,寶雅公司雖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惟本案乃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生撤回告訴之效果),堪認被告確已實際彌補其錯誤,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6頁),參以被告患有持續性憂鬱症、厭食症、病態偷竊症,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用藥紀錄卡佐證(見偵卷第34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多次涉犯竊盜之前科紀錄素行及本件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行所竊得之物品,均已全數歸還寶雅公司,業據寶雅公司北區寶安專案經理 簡信慧 供述甚詳(見偵卷第4頁及其背面),故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2611號被告王瑜綺女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瑜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在寶雅國際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所經營之寶雅臺北西門店內(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8,933元),得手後藏放於所攜帶之購物袋內,未經結帳而逕行離去。嗣該店店員發覺有異而追出店外攔阻,王瑜綺始返回店內歸還所竊取之上開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瑜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寶雅公司北區保安專案經理簡信慧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遭竊商品價目標籤影本1張、被告與寶雅公司於111年6月16日簽定之和解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於案發當日均已全數返還告訴人等情,經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中確認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另被告經診斷患有持續性憂鬱症、暴食症及變態偷竊症乙節,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用藥紀錄卡及診斷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憑,且其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另行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而經告訴人具狀表明同意對被告本案犯行從輕處理,給予緩刑,是請審酌被告之身心狀況及犯後態度,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8日
檢察官陳品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珍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單價(新臺幣)/數量價值(新臺幣)1歐森好立善鎂300發泡錠20錠180元/10個1,800元2歐森好立善成人綜合維他命發泡錠20錠239元/3個717元3歐森好立善超級B群發泡錠(20錠)239元/8個1,912元4歐森好立善維生素C1000+硒+E發泡錠(20錠)239元/3個717元5戰神MARS多效乳清蛋白飲20g-焰脂烏龍49元/14個686元6Tryall高蛋白濃湯35g-火腿玉米45元/9個405元7Tryall高蛋白濃湯35g-海鮮巧達45元/2個90元8DailyBoost手作蛋白餅乾15g-濃郁抹茶29元/14個406元9DailyBoost手作蛋白餅乾15g-日式海苔29元/10個290元10DailyBoost手作蛋白餅乾15g-花生粒醬29元/9個261元11Tryall全分離乳清單白35g-黑糖奶茶50元/11個550元12義美生醫牛奶蛋白脆片20g*6入-巧克力240元/2個480元13義美生醫乳清蛋白飲35g*10入-巧克力450元/1個450元14農心辛辣白菜風味拉麵4入480g169元/1個169元共計8,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