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00號原告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璋 被告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9萬5,201元,應繳裁判費3萬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3萬6,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