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 楊舒斐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被告台灣愛力根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美黛 訴訟代理人 曾更瑩 律師
詹傑翔 律師 李俊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年籍欄中關於被告「灣愛力根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愛力根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