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09號
原告 施春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思儀 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