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宇翔 債務人 林寶美
一、債務人李宇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宇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寶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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