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63號原告 郭惠貞 被告 林國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呂亞南 住○○市○○區○道街00巷00弄0號0樓 林嘉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