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李永森 即 李艮坤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6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嗣並經聲請人將此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如附表所示股票原係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李艮坤所有,而李艮坤業已於民國83年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李秉鴻及 李淑端 ,而如附表所示股票係由聲請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且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7日(100)元股掛第001號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7至14、16頁),並據聲請人確認無訛,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據(參見本院卷第19、20頁)。是本件如附表所示股票既係屬被繼承人李艮坤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揆諸前揭規定,關於上開股票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自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亦即本件應由被繼承人李艮坤之全體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始為適法,則聲請人僅以其個人名義為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谷貞豫┌──────────────────────────────────────────────────┐│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一0九五0─五││1│200││├─┼───────────────┼──────────────┼────┼───┼────┼───┤│2│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四五八六六─一││1│330││├─┼───────────────┼──────────────┼────┼───┼────┼───┤│3│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五七一八一─二││1│598││├─┼───────────────┼──────────────┼────┼───┼────┼───┤│4│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六八三七五─六││1│225││├─┼───────────────┼──────────────┼────┼───┼────┼───┤│5│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八一四三一─三││1│270││├─┼───────────────┼──────────────┼────┼───┼────┼───┤│6│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九││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