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9號抗告人翔群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怡 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孫國禎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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