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智欽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x34x10=2,3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624,000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聲請人於95年間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時之債務總額與目前之債務總額兩者數額差距?與差距原因為何?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自陳95年毀諾後,於98年分別與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萬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另訂分期還款協議,請說明目前還款情形、目前尚餘債務金額等,亦請說明並提出相關繳款證明等資料。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四、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扶養義務人(配偶、子女等)之99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以及聲請人並應就所述95年協商成立後毀諾乃係因遭裁員所致之事實,提出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當年度薪資明細表等相關收入證明文件以為證明。
七、聲請人所陳報之水費、電費每月支出金額甚鉅,與一般家庭使用狀況顯然有異,另靈位寄放費用是否有其他應分擔費用之人,亦請就上開部分提出詳細說明及資料。
八、聲請人應具體釋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九、請說明目前工作任職公司、薪資收入狀況等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薪資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