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485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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