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長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支票背面偽造「鐵豹」之署名合計肆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第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長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9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命其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8個月內,向該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一次支付新臺幣5萬元確定,而被告已於期限內履行前揭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102年度緩字第1192號)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之「鐵豹」署名各1枚(合計4枚),均為被告所偽造乙情,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上開支票影本在卷可憑,是上開文件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唐明煌附表:
┌──┬───────────┬───────┐│編號│偽造署名所在之文件名稱│偽造「鐵豹」││││署名之數量│├──┼───────────┼───────┤│一│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支│偽造「鐵豹」│││票背面(票號:AD474100│署名一枚│││4)││├──┼───────────┼───────┤│二│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支│偽造「鐵豹」│││票背面(票號:SC535884│署名一枚│││0)││├──┼───────────┼───────┤│三│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支│偽造「鐵豹」│││票背面(票號:AD474100│署名一枚│││5)││├──┼───────────┼───────┤│四│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支│偽造「鐵豹」署│││票背面(票號:SC535883│名一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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