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附表: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瑞珍 │台灣土地銀行桃園分│95年4月14日│63,750元│ARC一二一三五│││1││行│││二二││├─┼─────────┼─────────┼───────────┼────────┼────────┼──┤│00│蕭 李玉琴 │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95年4月17日│20,000元│TR六0二六三七│││2││行│││五││├─┼─────────┼─────────┼───────────┼────────┼────────┼──┤│00│ 邱秀燕 │ 楊梅 農會│95年6月30日│35,800元│FA0三九四一五│││3│││││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