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他字第10號
原 告 丁○○○
樓
代 理 人 劉永培 律師
丙○○
樓
被 告 乙○○
2樓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後,本院徵
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0日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
並經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11770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
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告在一審免交之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新臺幣(下同
)1,000元,應即由被告連帶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計算書
項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