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他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他字第10號
原   告 丁○○○
            樓
代 理 人  劉永培 律師
      丙○○
            樓
被   告 乙○○
            2樓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後,本院徵
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0日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
並經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11770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
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告在一審免交之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新臺幣(下同
)1,000元,應即由被告連帶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計算書
項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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