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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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997號債權人逢甲樂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祈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涂仲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許祈文為逢甲樂唯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㈡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㈢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1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涂仲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