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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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菖廣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5月至8月間陸續向原告
訂購外箱等貨品,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嗣經
原告已依約交貨,惟被告迄今均未清償,按買受人對於出賣
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
有明文,被告已受領原告交付之貨品,自負有給付價款之義
務。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尚欠貨款未償之事實,業據提出發票影
本9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面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者為真實。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
向原告訂購貨物並依約收受,自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187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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