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林國明律師具保人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張婷妮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