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駿豪 (即 陳有諒 之繼承人)
陳駿傑 (即陳有諒之繼承人) 陳巧靜 (即陳有諒之繼承人) 陳巧蓓 (即陳有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有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