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告 邵翊翔 兼法定代理 邵佳蓉 人上當事人與被告 孔菊芳 間因履行遺產分割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然未於訴狀中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訟爭之訴訟標的及其價額,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