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69號聲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力恆 訴訟代理人 陳孟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齡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太原診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102年1月31日│23,605元│JX0000000│││││道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