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216號債權人玉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ANANGROJIUN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分期給付貸款有無加速條款約定。如無,請就已到期部份先為請求,並表明各期應給付金額及各期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