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堃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28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249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317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黃堃庭於民國109年3月13日19時36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記載為「25分許」,逕予更正),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與松智路口,因與 陳永豐 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陳永豐辱罵「機掰」等語,足以貶抑陳永豐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陳永豐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案經陳永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被告黃堃庭於準備程序中就該等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同意(見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2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5頁),且檢察官及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陳永豐發生行車糾紛,並表示「機掰」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其於理論之過程中,下意識脫口而出不雅字眼,只是其平常說話的語助詞,沒有辱罵告訴人之故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3月13日19時36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與松智路口,與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於告訴人在場之際,表示「機掰」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4頁至第65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指訴相符(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176號卷《下稱偵卷》第8頁至第9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現場照片、本院110年4月7日勘驗筆錄(詳如附件所示)及勘驗畫面截圖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正反面,本院卷第80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4頁),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固記載:被告上揭行為之時間為「19時25分許」,惟依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內容,應認係「19時36分許」為是,故逕予更正之。
㈡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對話情形可知,被告與告訴人爭執肇事責任
歸屬之過程中,告訴人再三強調自己行駛在主線道,卻遭到被告變換車道而發生碰撞,被告因此對告訴人表示「機掰啦」,顯見被告確係針對告訴人所為之發言。又被告發言之地點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與松智路口,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無論其動機係出於表達自身不滿、駁斥或情緒宣泄,聽聞者已可感受被告之氣憤、不屑,自屬攻擊性之謾罵言詞,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可比,且該言詞係粗(髒)話,客觀上當使遭被告如此謾罵之告訴人感到難堪或被羞辱,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對於上述情事均有認知,仍意欲為之,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故意至為明確。是被告辯稱:其下意識脫口而出不雅字眼,只是平常說話的語助詞,沒有辱罵告訴人之故意云云,尚非可採。
㈢被告另提出網路流傳之「罵人價目表」,辯稱:「機掰」未記
載於該價目表內,其誤信非辱罵之言詞云云。然觀被告提出之價目表所載「用詞」、「罰款金額」及「法官罰款說明」,並配合同份資料所載之自由時報報導,可以推知其所提出之資料乃民間有心人士針對其他司法個案判斷之製表,本院對於其上個案之判斷及意見雖表尊重,然非有影響本院前開論斷之空間,亦難持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
第3項前段及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並審酌被告僅因行車糾紛,竟率爾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馬路前,以「機掰」言詞辱罵告訴人,而損害告訴人之人格尊嚴,且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顯見其未能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兼衡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以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㈡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仍執前開
陳詞否認犯罪,業經本院詳予論駁如前,均難認可採。從而,本案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附件:密錄器影像勘驗內容之整理
(按110年4月7日勘驗筆錄及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81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4頁)。
檔案名稱:「0313車禍公然侮辱」之影片(此為員警身上配戴密錄器之影片)。畫面左下角處顯示時間為2020/03/1319:31:34,以下時間記載為密錄器顯示之時間。勘驗內容:㈠密錄器時間19:33:37員警甲走至被告所駕車輛之車頭下方處以粉筆劃記。㈡密錄器時間19:33:41計程車開始向前移動,並朝信義路5段之路邊停靠。義交:前面、來前面這邊。員警甲:前面、前面,前面先停。員警甲持指揮棒指向信義路路邊。隨後員警甲則跑至告訴人所駕之計程車後方。㈢密錄器時間19:34:07被告所駕車輛亦移動至信義路5段之路旁,停放於計程車後方。員警甲走至計程車副駕駛座旁,將粉筆還給告訴人。員警甲:先生,粉筆還你喔,謝謝。此時被告走至員警甲之身旁。被告:所以現在是要等?員警甲:看你們,如果你們要請保險公司,你就等分隊過來。如果你們要自己私下和解,你們就喬好就好了,就可以走了。被告:喔。員警甲:看你們。被告:啊那個,筆錄那個什麼都不用?員警甲:沒有啊,就是要請保險公司的話,就是會等交通分隊過來,然後會現場開當事人登記這些給你們,也會現場做一個簡單的談話紀錄表。就是車禍發生的經過情形怎樣怎樣之類的。被告:嗯。員警甲:看你們要不要啦。還是你們覺得......不用麻煩?被告:我是沒什麼差啦。只是我覺得很納悶、很奇怪,突然、突然往右偏,然後、然後就撞到了。告訴人:突然往右偏?行車紀錄上都可以調出來看嘛。被告:好啦好啦,你調去看怎麼樣啦,我趕時間啦。現在看你是要等警察來做筆錄還怎麼樣?告訴人:叫警察來做筆錄啊,要不然怎麼辦?要不然你要賠我嘛?被告:你要賠我嗎?欸,我的你去看、看那邊。告訴人:哀。㈣密錄器時間19:35:12告訴人指著計程車右後側處。告訴人:你看啦。被告:你不用再用講的啦。告訴人:你是撞我,你撞我的肚子咧。你是車頭,你變換車道,你方向打了......。被告:你衝過去。告訴人:你方向打了就馬上出來。被告:你衝過去直接往右偏耶。員警甲:好。告訴人:行車紀錄器看就有了啦。員警甲:不要、不用在這邊吵。如果你們沒有共識齁,那就等分隊過來啦,沒關係嘿。沒有共識就等分隊過來。告訴人:行車紀錄看就有了嘛。方向燈打了就直接出來,什麼我打很久了。被告:你還在後面咧,你還踩油門往前衝咧。告訴人:我在主線道。被告:你衝進來。告訴人:是你變換車道咧。員警甲:好、好、好。告訴人:我主線道。被告:你去看那邊。告訴人:我主線道。被告:你撞三小啦。(臺語)告訴人:你變換車道啦,行車紀錄器看就知道了啦。㈤密錄器時間19:35:48告訴人:我現在......。被告:還踩油門咧。踩油門往右偏咧。告訴人:踩油門......。被告:這是什麼觀念?告訴人:什麼觀念?被告:踩油門往右偏。故意撞我啊?你有沒有踩油門往右偏?行車紀錄看了就知道了啦。踩油門。蛤,往右偏。故意撞我喔?(告訴人在一旁抽菸並發出呸呸的聲音。)員警甲:來,我是沒看到什麼經過啦,反正就......。被告:很明顯啦。員警甲:車上、車上等啦。被告:踩油門。員警甲:車上等啦。現在下雨嘿。車上等啦。告訴人:行車紀錄器一看就知道了啦。往右偏?我在主線道啦。㈥密錄器時間19:36:26被告:主機掰啦。(臺語)告訴人:喔?我可以告你喔。我也可以告你喔。(臺語)被告:你錄起來了喔?(臺語)告訴人:你有聽到齁,警察你有聽到齁,他罵我這句。(臺語)被告:主線道?主線道就可以......。告訴人:我一定告你。員警甲:好,不用、不用在那邊講、不用在那邊講。被告:主線道那邊往右偏。告訴人:我一定告你、我一定告你。被告:嚇死我了。告訴人:你剛才罵什麼,警察有聽到吼。被告:主線道在那邊往右偏撞我。告訴人:沒關係。你,這你說的......沒關係。(臺語)被告:滿口檳榔,還噴口水。(臺語)告訴人:怎樣、怎樣、怎樣?我沒有......。被告:我怎麼知道你有沒有武漢肺炎?告訴人:政府規定不能吃檳榔不能抽菸嗎?被告:我怎麼知道你有沒有武漢肺炎?告訴人:我怎麼知道你有沒有?武漢肺炎就一定有症狀唷?啊你這什麼知識?㈦密錄器時間19:37:04員警甲:好,沒關係,先生你不用跟他吵,你車上等啦。告訴人:沒症狀的也會感染啦,什麼知識。㈧密錄器時間19:37:09被告走回其車上之駕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