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交簡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交簡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交簡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92號),本院審理後改依簡易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疏失,觸犯本案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於事故發生後已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並已全部履行完畢,有告訴代理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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