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1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住臺北市○○區○○路○○號非訟代理人 曾炳祥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清昕 (即 張清祿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