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965號債權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宋有茂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五、依執行命令所示,債權人受讓取得者係最高限額新台幣200萬元之抵押權及債權,且無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