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0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1950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洪淑淨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洪淑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