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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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後,現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2年3月,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8984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賴建安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01年1月19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65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並確定;次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1年3月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共4罪)、1年11月(共3罪),雖受刑人提起上訴,然嗣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又因③犯竊盜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1年3月20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282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並確定,再因④犯竊盜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1年5月21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
505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並確定,復因⑤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年9月5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罪)、6月(1罪)並確定後,①②③④⑤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0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3月,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迄受刑人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受刑人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刑期終結日為113年2月8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受刑人累進縮刑期日為82日、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1月18日。上開累進縮刑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異性,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是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901898480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及上開案號判決書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