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相對人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
106年度民全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即提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反擔保,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一審判決),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00萬元,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假執行,聲請人則提供反擔保100萬元,撤銷假執行之強制執行。然而,假扣押程序與假執行程序均為確保權利人之債權得終局實踐而設,則相對人之債權既經聲請人於假執行程序提出全額擔保,擔保範圍與假扣押擔保金之擔保範圍完全一致,已可全額確保相對人之債權,並無重複擔保必要,本件即有假扣押原因消滅事由甚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至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權業經本案判決確定消滅或喪失。又假扣押為保全程序,假執行係本案之執行程序,債務人為假扣押及假執行而提供之反擔保,係備供賠償債權人因債務人免為假扣押及免為假執行所受之損害,性質及作用殊異,供擔保人不得以其嗣後免為假執行提供擔保,而主張前此為假扣押所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命為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前依系爭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經聲請人提供反擔保金100萬元後,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嗣本案一審判決判命聲請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就此部分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假執行,聲請人則提供反擔保金100萬元,聲請免為假執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存字第1444號提存書、106年8月7日撤銷執行命令、107年度存字第1629號提存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27頁),堪信為真實。又本案一審判決業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尚未確定,有卷附前案資料查詢表1紙可參,而聲請人依本案一審判決提供之反擔保金100萬元,係免為假執行而非免為假扣押之擔保,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此等因免為假扣押與免為假執行分別提供之擔保,性質各別,供擔保人即聲請人尚不得以其就免為假執行供擔保,而主張其為免為假扣押所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再者,聲請人提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僅本金100萬元,不包括應給付之利息,就此利息請求,倘聲請人未主動給付,相對人日後仍有不能全數受償之虞,故假扣押裁定命為假扣押之範圍,仍有保全相對人利息請求之必要,尚非假扣押原因消滅或命為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準此,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