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張錫平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具狀提起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調解是否已經法院核定?調解若未法定核定,請按法定格式提出起訴狀(內容須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並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