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77號聲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拋棄繼承人 彭志明 兼法定代理人 張梅桂 相對人即拋棄繼承人 彭志文
彭康偉 彭黃 五妹 彭美莉 彭雯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繼字第一七七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上列拋棄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彭美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鈞院受理在案,茲因被繼承人 彭成永 為其共有人,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99年度司繼字第17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事實,有其提出之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影本、本院執行處公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件在卷可按,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繼字第17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惟聲明拋棄繼承人彭志明等7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拋棄繼承呈報狀所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聲明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彭志明等7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