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怡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富三 訴訟代理人 陳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於107年11月22日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而上訴人住所設在臺南市北區,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不變期間,算至107年12月12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7年12月19日始提起上訴,有本件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狀章在卷可憑,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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