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嘉雄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人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