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劉柏駿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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